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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明确全国监督实施GMP有关事项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日前已就执行《关于全面监督实施药品GMP有关问题的通告》的有关事项印发《通知》。《通知》明确:根据《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和《通知》的有关规定,2004年7月1日起我国所有药品制剂和原料药的生产必须符合GMP要求,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上述规定,依法监督未在规定期限内取得GMP证书的制药企业,自2004年7月1日起,停止相应药品和制剂型的生产。 据悉,2005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组织全国统一换发《药品生产许可证》,届时对未按规定取得《药品GMP证书》药品生产企业,将不予换发《药品生产许可证》或变更相应的生产范围。 根据《通知》的要求,省级食品药品监管局对辖区内应在规范定期内实施GMP的企业进行定期限内实施GMP的企业进行全面检查,监督应停产的企业停止生产相应产品。对应停产而未停产的企业,将按照《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查处。对已经停产的医疗用毒性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生产企业的原、辅料,将严格加监管,严防流入非法渠道。 另据了解,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将加快对中药饮片生产企业的GMP认证,2006年底未通过GMP认证的企业将被吊销《中药饮片许可证》,不得生产中药饮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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