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陇西县中药材行业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是非营利性的地方性行业社会组织。主要由在陇西县范围内从事中药材种植、加工、购销、仓储、运输、信息、科研、教育等业务的农户(或村社)、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社会知名人士自愿组成。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依据市场经济规则,在陇西县中药材行业中发挥服务、自律、协调和监督作用,沟通行业与政府、客户、企业与企业之间的联系,维护行业利益,发挥行业优势,加强行业管理,提高行业内各经营者的经济利益和社会效益,推动地方支柱产业持续、快速、协调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设在陇西县文峰镇经济技术开发区长安路北186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一)协助政府主管部门进行行业管理,对行业的地方性政策和发展规划提出建议,促进区域内中药材行业的全面、协调发展。
(二)总结、交流和推广先进经验,改善经营管理,提高效益。
(三)调查研究行业内存在的问题,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合理的意见和正当的要求,维护行业内各业主的合法权益。
(四)根据本行业的特点制定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性运行机制,督促和组织会员单位遵守国家法律,执行国家方针政策,规范行业自我管理行为,保证中药材及其加工产品的质量,提高服务水平,维护业主信誉,促进行业经营者平等竞争,提高行业整体利益。
(五)参与制定、修订区域内中药材行业各类标准,组织推进标准的贯彻实施,对不符合质量标准和其他标准的产品和企业,配合政府部门进行督促整改。
(六)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委托,根据中药材行业的市场变化情况,引导企业和种植户合理定价,防止不正当竞争。
(七)建立信息网络,搞好统计工作,汇集整理国内外中药材生产、加工、市场流通、经营管理、科研开发等方面的信息,创办刊物,开展信息咨询服务。
(八)参与组织中药材行业的技术协作和技术交流,举办区域内产品交易、展销、技术转让、合资合作洽谈等活动。
(九)组织业务培训,提高会员的业务素质和经营管理水平。
(十)为会员提供经济、技术、法律咨询服务,协助政府有关部门调解会员单位之间的经济纠纷。
(十一)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协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包括:村社、企业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
(二)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三)自愿加入;
(四)在中药材行业及相关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
(二)理事会进行资格审查;
(三)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授权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如下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如会员半年之内不交纳会员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大专文化程度(会长),在中药材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和号召力;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在国家机关无现任公职。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任期三年,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及财务核算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按照区域内相关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会员费。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会计人员必须严格按照《会计法》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的财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劳动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四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并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经二00四年四月二十六日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自协会登记注册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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